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的名片: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上和利潤表上確認和列報財務報表各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根據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確定,無合同或協議的,應按購銷雙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價格確定。 (一)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 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 確認條件: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但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除外。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 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 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 因此,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預收賬款)。 (三)委托代銷商品 實際工作中分為兩種情況: 1.視同買斷方式 雙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 2.支付手續費方式 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金額或數量向委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 若安裝和檢驗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在商品安裝完畢并檢驗合格時確認收入(如電梯的銷售及安裝)。 若安裝和檢驗不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訂貨銷售 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記入“預收賬款”科目。 (責任編輯:xiaoxiao) |